本偽造文書告訴乃論條例的基本精神係於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雙方利益之前提下,使因負擔多重債務而陷於經濟上困境的消費者,可與債權銀行前置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以與債權人達成債務清償和解方式解決問題,如協商不成,亦可利用本條例所定重建型 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,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並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,以謀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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